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二十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二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每年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工作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