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对应当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不报告或者越权作出决定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询问、质询,必要时可以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并根据具体情况责令变更、依法撤销有关机关越权作出的决定,或者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决议、决定。对相关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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