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六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全省重大决策、工作部署,结合本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在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年度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和省人民政府事先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重大决策的意见,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后,列入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年度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和省人民政府事先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重大决策的议题,需要个别调整或者报告的时间需要临时调整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报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法律、法规规定须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有关单位应当依法及时提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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