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四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为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所采取的重大举措;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三)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调整方案;
(四)省级预算调整方案及决算草案;
(五)本省行政区域内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举措,以及城镇建设、重大改革举措、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建设项目等重大事项;
(六)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七)撤销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八)撤销省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规章、决定和命令;
(九)授予或者撤销地方的荣誉称号;
(十)法律、法规规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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