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五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可以依法作出决议、决定:
(一)贯彻实施法律、法规以及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重要情况;
(二)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实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中期评估;
(四)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以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五)省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六)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重要规划的编制、修改和实施情况;
(七)全省经济建设、改革创新、对外开放、区域发展、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以及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重要情况;
(八)有关机关、组织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以及结果;
(九)宪法、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一)贯彻实施法律、法规以及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重要情况;
(二)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实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中期评估;
(四)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以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五)省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六)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重要规划的编制、修改和实施情况;
(七)全省经济建设、改革创新、对外开放、区域发展、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以及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重要情况;
(八)有关机关、组织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以及结果;
(九)宪法、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