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二十四条 主席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并将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印发会议。专门委员会审议代表议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提出议案;会议期间,应当在会议规定的提出议案截止日期前提出。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并将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印发会议。专门委员会审议代表议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提出议案;会议期间,应当在会议规定的提出议案截止日期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