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五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五十五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五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五十五条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提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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