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八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代表。临时举行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