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五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四十四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五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四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代表或者选民,也可以弃权。
大会全体会议选举时,设秘密写票处。
选举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当场宣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应当公布。
省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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