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方与企业方依法就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和工资支付办法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是指职工方与企业方依法就前款所列事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专项书面协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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