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推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依法有序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总工会、乡镇(街道)工会、产业工会依法对职工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进行指导,对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
工商业联合会和企业联合会、行业协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应当引导、支持、帮助或者参与企业工资集体协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总工会、乡镇(街道)工会、产业工会依法对职工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进行指导,对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
工商业联合会和企业联合会、行业协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应当引导、支持、帮助或者参与企业工资集体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