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通过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研究处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重大问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