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二章 协商代表

第七条

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二章 协商代表 第七条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三名,具体人数由双方协商,并从中确定一名首席协商代表。
职工方协商代表中一线岗位职工的代表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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