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二章 协商代表 第七条 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二章 协商代表 第七条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三名,具体人数由双方协商,并从中确定一名首席协商代表。职工方协商代表中一线岗位职工的代表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