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二章 协商代表 第九条 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二章 协商代表 第九条 企业方首席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其他协商代表由首席协商代表书面指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