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二章 协商代表

第八条

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二章 协商代表 第八条 职工方首席协商代表由企业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因故不能履行首席协商代表职责的,由主持工会工作的副主席或者委员担任。职工方其他协商代表由企业工会提名,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经全体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过半数通过。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方协商代表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荐,并经全体职工过半数同意,其首席协商代表从职工方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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