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6-11-26 共 5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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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保护职工和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 第二条 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及其服务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方与企业方依法就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和工资支付办... 第四条 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企业应当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合法、平等、公开、诚信原则,兼顾职工和企业双方利益,... 第五条 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推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依法有序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第六条 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通过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研究处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

第二章 协商代表

第七条 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二章 协商代表 第七条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三名,具体人数由双方协商,并从中确定一名首席协商代表。 ... 第八条 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二章 协商代表 第八条 职工方首席协商代表由企业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因故不能履行首席协商代表职责的,由主持工会工作的副主席或者... 第九条 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二章 协商代表 第九条 企业方首席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其他协商代表由首席协商代表书面指定。 第十条 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二章 协商代表 第十条 双方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工会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企业方协商代表;企业负责人、出资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职工... 第十一条 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二章 协商代表 第十一条 协商代表确定后,应当于五日内在本企业公布。 协商代表的任期自确定之日起至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期满之日止... 第十二条 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二章 协商代表 第十二条 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顾问。 经双方协... 第十三条 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二章 协商代表 第十三条 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收集、研究与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拟定协商议题,如实向对方提... 第十四条 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二章 协商代表 第十四条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一方需要更换协商代表或者协商代表缺额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及时产生新的协商代表,... 第十五条 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二章 协商代表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为协商代表提供参加工资集体协商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协商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以及有关的会议、培训等...

第三章 协商内容

第十七条 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三章 协商内容 第十七条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和工资支付办法; (二)... 第十八条 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三章 协商内容 第十八条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应当以下列因素作为协商依据: (一)地区、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 (二)地区、行业... 第十九条 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三章 协商内容 第十九条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应当符合政府工资分配宏观调控政策,综合考虑本条例第十八条所列因素... 第二十条 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三章 协商内容 第二十条 职工方和企业方协商确定的劳动定额标准,应当是本企业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职工在正常劳动条件下和法定工作时间内...

第四章 协商程序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四章 协商程序 第二十一条 职工方和企业方均可以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 一方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的,另一方应当自收到要约之日起十...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四章 协商程序 第二十二条 企业工会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应当听取本企业职工意见;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荐的协...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四章 协商程序 第二十三条 职工方和企业方应当在协商开始十日前向对方提供与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企业方应当提供上一年度营业收入...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四章 协商程序 第二十四条 企业工会或者职工方协商代表应当在协商开始五日前向上一级工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四章 协商程序 第二十五条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一般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 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协商代表轮流主持。首次协商会议由提出要约...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四章 协商程序 第二十六条 双方协商代表应当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人员担任协商会议记录员。记录员应当如实、客观记录协商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四章 协商程序 第二十七条 双方协商代表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形成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经全体...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四章 协商程序 第二十八条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期限为六十日,自接受要约的一方答复同意协商之日起,至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在工资专项集体...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四章 协商程序 第二十九条 企业方应当自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订立之日起十日内,按照管理权限,将下列资料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第三十条 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四章 协商程序 第三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相关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双方主体及其协商代表资格、协商...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四章 协商程序 第三十一条 双方协商代表应当自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方全体成员公布合同文本;职工方协商代表还应当...

第五章 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五章 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 第三十二条 行业集聚或者小企业比较集中的区域,可以就本行业或者本区域的职工工资水平、劳动定额、...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五章 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 第三十三条 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的职工方协商代表,由本行业或者本区域内的工会选派,并向本...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五章 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 第三十四条 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方协商代表,由本行业或者本区域内的企业代表组织直接...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五章 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 第三十五条 经集体协商形成的行业性、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本行业或者本区域内参加...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五章 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 第三十六条 对依法订立的行业性、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协商双方应当分别向本行业或者本区域内所...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五章 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 第三十七条 企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企业确认的行业性、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五章 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 第三十八条 行业性、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审查和备案程序,适用本条例第四章的有关规定;行业性...

第六章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六章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职工方和企业方应当按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四十条 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六章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在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期限内,因法律、法规制定或者修改,致使合同内容与之相... 第四十一条 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六章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变更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工资集体协商程序办理。 解... 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六章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终止: (一)合同期满的; (二)... 第四十三条 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六章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三条 除出现本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

第七章 争议处理

第四十四条 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七章 争议处理 第四十四条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一方或者双方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 第四十五条 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七章 争议处理 第四十五条 协调处理工资集体协商争议,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或者作出主动协调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处理完毕。争议复杂... 第四十六条 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七章 争议处理 第四十六条 因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发生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解决。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第四十八条 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因职工方协商代表履行职责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第四十九条 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地方各级总工会可以向企业发出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要求企业改正;拒不改正的,地方... 第五十条 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职工方协商代表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企业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 第五十一条 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协商代表和记录员披露企业商业秘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或者职工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干扰工资集体协商,伤害协商代表,或者迫使对方接受其要... 第五十三条 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协调或者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审查、监... 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会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损害职工权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