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七章 争议处理

第四十四条

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七章 争议处理 第四十四条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一方或者双方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为必要,也可以主动协调处理。
受理申请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等共同协调处理,必要时可以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和人员参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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