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六章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三条 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六章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三条 除出现本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