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七章 争议处理

第四十五条

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七章 争议处理 第四十五条 协调处理工资集体协商争议,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或者作出主动协调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处理完毕。争议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向争议双方书面说明延期理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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