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六章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六章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终止:
(一)合同期满的;
(二)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企业决定解散的;
(三)合同规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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