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六章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六章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终止:
(一)合同期满的;
(二)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企业决定解散的;
(三)合同规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合同期满的;
(二)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企业决定解散的;
(三)合同规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