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六章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六章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在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期限内,因法律、法规制定或者修改,致使合同内容与之相抵触的,协商双方应当予以变更或者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一)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
(三)企业因兼并、重组等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合同规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出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的其他情形。
协商一方提出变更或者解除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要求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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