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六章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六章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职工方和企业方应当按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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