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五章 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五章 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 第三十七条 企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企业确认的行业性、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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