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五章 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五章 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 第三十五条 经集体协商形成的行业性、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本行业或者本区域内参加协商的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经本企业全体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过半数通过;建立行业或者区域职工代表大会的,也可以提交该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本行业或者本区域内参加协商的工会和所有企业,应当对讨论通过的行业性、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盖章确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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