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五章 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五章 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 第三十六条 对依法订立的行业性、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协商双方应当分别向本行业或者本区域内所有盖章确认该合同的企业及其职工公布。
生效的行业性、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本行业或者本区域内所有盖章确认该合同的企业及其职工具有约束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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