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五章 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五章 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 第三十八条 行业性、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审查和备案程序,适用本条例第四章的有关规定;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的其他程序,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本条例第四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