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二章 协商代表 第十四条 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二章 协商代表 第十四条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一方需要更换协商代表或者协商代表缺额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及时产生新的协商代表,并书面通知对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