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二章 协商代表

第十四条

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二章 协商代表 第十四条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一方需要更换协商代表或者协商代表缺额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及时产生新的协商代表,并书面通知对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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