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二章 协商代表

第十二条

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二章 协商代表 第十二条 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顾问。
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引进第三方专业咨询机构参与企业工资集体协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