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二章 协商代表

第十三条

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二章 协商代表 第十三条 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收集、研究与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拟定协商议题,如实向对方提供与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三)参加协商,真实反映本方意愿,提出协商意见;
(四)及时向本方通报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接受询问;
(五)代表本方参加工资集体协商争议的解决;
(六)监督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首席协商代表除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外,还负责工资集体协商的组织协调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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