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二章 协商代表 第十一条 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二章 协商代表 第十一条 协商代表确定后,应当于五日内在本企业公布。协商代表的任期自确定之日起至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期满之日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