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三章 协商内容
第十七条
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三章 协商内容 第十七条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和工资支付办法;
(二)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和调整办法;
(三)本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四)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
(五)计时工资、计件单价和劳动定额标准;
(六)试用期,病事假,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以及各种带薪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七)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期限和变更、解除、终止条件;
(八)违约责任;
(九)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事项。
职工方和企业方可以就前款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进行协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
(一)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和工资支付办法;
(二)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和调整办法;
(三)本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四)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
(五)计时工资、计件单价和劳动定额标准;
(六)试用期,病事假,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以及各种带薪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七)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期限和变更、解除、终止条件;
(八)违约责任;
(九)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事项。
职工方和企业方可以就前款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进行协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