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三章 协商内容

第十八条

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三章 协商内容 第十八条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应当以下列因素作为协商依据:
(一)地区、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
(二)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三)政府发布的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工资指导线、最低工资标准;
(四)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五)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六)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七)上一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八)当地人力资源供求状况;
(九)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其他因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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