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三章 协商内容
第十九条
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三章 协商内容 第十九条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应当符合政府工资分配宏观调控政策,综合考虑本条例第十八条所列因素,根据企业和职工实际情况确定。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适用于所有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企业和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得低于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适用于所有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企业和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得低于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