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三章 协商内容

第十九条

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三章 协商内容 第十九条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应当符合政府工资分配宏观调控政策,综合考虑本条例第十八条所列因素,根据企业和职工实际情况确定。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适用于所有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企业和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得低于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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