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三章 协商内容 第二十条 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三章 协商内容 第二十条 职工方和企业方协商确定的劳动定额标准,应当是本企业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职工在正常劳动条件下和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的工作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