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四章 协商程序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四章 协商程序 第二十二条 企业工会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应当听取本企业职工意见;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荐的协商代表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可以向职工方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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