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四章 协商程序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四章 协商程序 第二十三条 职工方和企业方应当在协商开始十日前向对方提供与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企业方应当提供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上缴税收、净利润、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缴纳等情况和资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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