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四章 协商程序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四章 协商程序 第二十一条 职工方和企业方均可以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
一方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的,另一方应当自收到要约之日起十日内予以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协商。
要约和答复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并对本方主张作出说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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