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企业应当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合法、平等、公开、诚信原则,兼顾职工和企业双方利益,保障职工实际工资水平与企业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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