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四章 协商程序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四章 协商程序 第三十一条 双方协商代表应当自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方全体成员公布合同文本;职工方协商代表还应当将合同文本等相关资料报送上一级工会备案。
企业方应当每年至少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报告一次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