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五章 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五章 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 第三十二条 行业集聚或者小企业比较集中的区域,可以就本行业或者本区域的职工工资水平、劳动定额、工资支付办法、工资支付时间等相关事项,开展行业性或者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订立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