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四章 协商程序
第三十条
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四章 协商程序 第三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相关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双方主体及其协商代表资格、协商程序和合同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审查意见书,并将其送达协商双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收到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提出异议的,双方协商代表对异议部分再行协商并重新报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收到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提出异议的,双方协商代表对异议部分再行协商并重新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