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四章 协商程序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四章 协商程序 第二十八条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期限为六十日,自接受要约的一方答复同意协商之日起,至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在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上签字盖章之日止。
出现不可抗力的情形,可以中止协商。再次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商定。中止期间不计入协商期限。
出现不可抗力的情形,可以中止协商。再次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商定。中止期间不计入协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