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四章 协商程序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四章 协商程序 第二十七条 双方协商代表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形成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经全体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过半数通过。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通过后,由企业方制作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文本,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盖章。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未通过的,双方协商代表应当重新协商修改。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通过后,由企业方制作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文本,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盖章。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未通过的,双方协商代表应当重新协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