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四章 协商程序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四章 协商程序 第二十九条 企业方应当自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订立之日起十日内,按照管理权限,将下列资料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一)工资集体协商情况说明;
(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文本;
(三)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的决议;
(四)双方协商代表名单以及首席协商代表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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