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会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损害职工权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同级工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