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或者职工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干扰工资集体协商,伤害协商代表,或者迫使对方接受其要求,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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