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协商代表和记录员披露企业商业秘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