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地方各级总工会可以向企业发出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要求企业改正;拒不改正的,地方各级总工会可以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该总工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