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条例
第二章 技术改造推进

第六条

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条例 第二章 技术改造推进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科学制定重点行业和领域发展规划,完善和落实支持企业技术改造的财政、金融、土地、节能、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品牌建设等政策,引导企业开展下列技术改造:
(一)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进行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应用;
(二)推进制造业与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深度融合,拓展网络信息技术的深入应用;
(三)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和劳动生产率,对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配套设施进行更新改造;
(四)提高供给质量和水平,发展先进产能,进行产品品种、品质提升改造;
(五)推动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对落后、低效产能进行淘汰、置换、改造;
(六)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防治环境污染、加强安全生产,进行资源节约、循环利用、环境保护和安全设施改造;
(七)推动产业链延伸和产业集聚发展,对布局分散的产能进行整合改造;
(八)国家和省鼓励的其他技术改造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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