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技术改造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税务、统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地方金融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企业技术改造相关工作。
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等功能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批准的职责和权限,负责本辖区内企业技术改造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税务、统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地方金融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企业技术改造相关工作。
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等功能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批准的职责和权限,负责本辖区内企业技术改造相关工作。